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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29 09:54   访问量: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案例涉及范围广泛,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领域,涵盖食品、防疫物资、服装鞋帽、化妆品、高新技术、影视及游戏版权等重点行业;案例办案形式多样,既有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案件,又有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案件,还有法院颁发的诉中禁令;案例保护对象平等对待,既有我市驰名商标,也有国外知名品牌。

十大案件办案质量高,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展现了我市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案例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数字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1031日上线。成都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619日上线。《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相比,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花千骨》游戏中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同时,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统《花千骨》游戏用户评论中,亦有大量游戏玩家评论两游戏非常相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成都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上述两家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蜗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案例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慧公司)拥有独占实施“外部再生循环亚硫酸镁法烟气或废气的脱硫工艺”发明专利的权利。2012115日,联慧公司与上海某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某环境研究院经其许可可以使用涉案专利承接项目,协议期限至2015114日。201411月,上海某环境研究院分别与张家港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隶属的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上海某环境研究院为后者供应、安装脱硫设备,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上海某环境研究院私自与张家港某科技公司及其隶属的江苏某公司签订合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侵害联慧公司发明专利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环境研究院立即停止对联慧公司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赔偿联慧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支付联慧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25800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用于重大化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生产工艺专利被侵害情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我国原《专利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考虑到侵权人在与权利人合作期间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且妨碍举证,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等事实及相关惩罚性因素,提高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按照当时《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万余元。本案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体现加大对科技创新程度高的专利技术保护力度,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

案例三:苏州市检察院办理林某、沈某娟、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经沈某康联络,并由其提供面料、辅料,任某军、李某泉(均另案处理)、余某加工了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六个款式的羽绒服共计30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267000元。其中余某在自己的服装加工作坊加工了其中三种款式的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的羽绒服共计15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50000元。上述加工完成的羽绒服中的2240件,由沈某康送至林某的经营场所,并由林某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林某、沈某娟、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至四年,并处罚金。经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不均衡,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典型意义:

对于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依法从严打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坚决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追赃挽损工作,最大程度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不是不分情况、无原则地一律从重。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应当对附加刑从轻、减轻处罚,从而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均衡,罚当其罪。对于判决适用罚金刑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案例四:苏州市公安局查处苏州工业园区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苏州工业园区某上市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公司副总经理施某某、研发总监问某某、王某某等人及苏州某光电有限公司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和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第一时间向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案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并一举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办案单位查实了施某某安排下属问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将原公司的核心产品的全套图纸交给苏州某光电有限公司使用,同时从原公司拿出产品供该光电该公司测试,并多次给予该光电公司现场技术帮助,同时还向相关供应商打招呼为该光电公司生产涉案零部件的犯罪事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施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对苏州某光电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某也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公安机关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度协作,解决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侦办取证难、立案难、损失认定难等问题,形成了“权利人非公知鉴定——行政调查——同一性鉴定——移送公安”行刑衔接的“苏州模式”,是我市近十年来首例移送起诉并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案例五:苏州市文广旅局查处公众号“某星电影院”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苏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某星电影院”的跳转链接“某袋影院”页面中有大量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苏州市文广旅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利用公众号侵犯权利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屡见不鲜,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克服了取证难、查人难、案情复杂等困难,保障了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

案例六: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无剪切快速强拉对接扣件及对接件专利侵权纠纷案

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机械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了使用其专利号为“ZL200810060180.7”的专利技术的产品,侵权产品的名称为“预制构件机械连接件、接头”(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1”)和“预制构件快速插接件”(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2”)。被控侵权产品12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

典型意义:

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在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特别是在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认定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案例七:苏州海关办理赵某跨境邮递涉嫌侵权防疫物资案

苏州海关在对出境邮包进行例行过机查验时,发现一个由常州出口至美国的邮包异常,遂重点查验。开箱后发现内容物为消毒用二氧化氯泡腾片,使用了Elite Active Gear标志,共计100罐。经查询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验人员认为该泡腾片涉嫌侵犯EAG商标专用权,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由于寄件人无法提供上述泡腾片的合法渠道购买凭证,对该批物品自愿放弃,最终本案以同意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海关参与世界海关组织制止非法假冒药品和医疗用品跨境流动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后的首起侵权案件。防疫物资质量事关疫情防控成败,海关全面强化防疫物资监管,科技和传统手段双管齐下,在确保邮包100%过机查验的基础上,增加人工开拆查验比例,紧盯防疫物资侵权风险构成要素,找准监管的重点地区和寄件人,有效地提升了查获命中率。

案例八:常熟市公安局查处邱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坚果案

常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部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线索,常熟一零食铺销售的某品牌坚果可能存在假冒产品嫌疑,即组织警力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王某飞、张某霞夫妇经营的零食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未销售出去的假冒品牌坚果10余箱。侦查人员经调查研判,发现所有的假冒品牌坚果发货地为广西桂林某小区,发货人为邱某峰。常熟市公安局在苏州市公安局指导下,组织30余名精干警力,在广西桂林、山东微山两地实施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捣毁特大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坚果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捣毁生产、印刷、包装窝点3个,查封成品仓库2个。现场查扣假冒品牌坚果1000余箱、生产伪劣坚果的烘干机、打码机、封口设备4台、坚果原料10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1吨,查证销售假冒品牌坚果金额超过500余万元。之后,侦查人员乘胜追击,在山东临沂、河北沧州东光县将生产假冒品牌坚果外包装的犯罪嫌疑人赵某阳、李某、肖某娥抓获。

典型意义:

公安部门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推进行刑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强化信息共享、合成侦查、执法联动等机制,向食药环犯罪领域发起凌厉攻势,抽丝剥茧,循线追踪。通过一袋小小的坚果入手,破获了一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的跨省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大案。案件的成功侦办震慑了不法分子,规范了市场秩序,守护了苏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九: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冯某凤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冯某风等一家四口,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标有“北面”“BOY”“加拿大鹅”“匡威”等13种不同品牌的服装。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个执法组在经营现场、销售仓库、生产加工场所、商标吊牌印制单位分别固定了当事人生产、销售涉嫌侵权服装的证据,依法对14378件涉嫌服装予以扣押。据统计,冯某凤等一家四口生产、销售侵权服装涉案金额1255090元,已构成刑事责任,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高压态势下,侵权行为呈现越来越隐蔽的特征。本案中公安部门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常熟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常熟市市场监管部门得到线索通报后立即派出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冯某凤尚有另外一个仓库而不能准确定位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再次介入,准确锁定了位置。常熟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本案中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无缝对接,是本案得以快速查办的关键因素。

案例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家港市某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侵犯“Red leave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张家港市某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未经张家港宝视特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许可,在投影银幕外包装及产品上使用与张家港宝视特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图片 ”商标近似的“ 图片”“图片 ”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66.89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为了判断商标近似,除对商标外观、含义、颜色等进行判断外,还委托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投影银幕的使用群体就涉案商品的社会知晓度、侵权标识在日常认知对比度以及涉案商品的包装混淆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二是在计算库存涉案商品的货值时,采用了订单减库存、再剔除合理损耗的计算方式来确定违法货值,该计算方式得到侵权人的确认和法院的认可。本案通过严格处罚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震慑了不法分子,净化了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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