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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18 02:33   访问量:

一、吴江区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涉嫌在阿里巴巴店铺上虚假宣传,涉嫌违法内容“电话充值卡买就首次单笔消费满100元收获好评后即可联系客服在线领取100元话费100元积分券”。经调查,活动是当事人为了提高网页浏览量,增加销量开展的。经统计,参与好评返话费和积分活动的11款产品中,有2款产品有销售记录,共成交了7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吴江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

二、太仓市浏河镇某首饰店进行有奖销售公布信息不全面案

2022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东侧发现一处“砸金蛋”有奖销售设施,现场有金蛋、木槌等,侧边有一纸箱,内有杂物及被砸碎的金蛋碎片,现场在其店门口有一易拉宝广告,上写有“100%中奖、特等奖12生肖金币足套”等内容。但并未公示奖品价格、不同奖项的中奖概率、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及弃奖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

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公布信息不全面,属于初次违法,且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等影响兑奖的信息。同时当事人及时改正,停止有奖销售,符合《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中第19项不予处罚的条件,故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此次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三、高新区某餐饮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13日,高新区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39张好评返现卡,印有“全五星好评+晒美食图,截图发给微信客服领取红包2元,扫码加微信领红包,温馨提示:晒图拍照时请勿拍进此券”等字样。经查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有网店,店名是“一碗有灵魂的蛋炒饭”,当事人在外卖中放置好评返现卡,消费者通过扫描卡上的二维码添加经营者微信,发送在平台给予店铺好评的截图,可获得微信红包返现2至3元。在2021年10月底到2022年3月初期间,共计好评返现234单。

当事人的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对商品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返现金额少,营业场所面积不足20平米,网店销售额少,在调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停止返现行为,返现客观上未造成收益提升及重大影响,危害后果较小,对其减轻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四、太仓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官网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称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未查询到该公司的认定记录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12月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开始筹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于2022年8月4日正式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申报材料。2022年10月当事人在实际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站上以“至2020年9月正式立项成立独立运营主体,从研发到制造、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内容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于检查当天把“高新技术企业”字样予以删除。后该公司在2022年12月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当事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虽然在发布相关商业宣传时未取得高新企业认定,但在案发后,已取得高新企业认定。违法事实虽然存在,但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吴江区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网店上虚假宣传销售药品的行为案

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网店上销售“力言卓 地奈德乳膏”时,标题使用了“不含激素”字样进行表述,但“地奈德乳膏”本身是一种激素类的外用药膏,当事人突破了药品“激素”的本性,使得同类药品在搜索时,其占有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药品时进行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系初犯,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主动修改了相关内容,到调查之日,未收到其他消费者(经营者)相同的投诉或举报,成交数量仅为3笔,金额100.5元,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同时当事人在前期退烧药、抗原紧缺的情况下,积极筹备货源,捐赠药品,积极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称,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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