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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2-09 01:04   访问量:

为在苏州局机关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准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苏州局复议机构是谁?

法规处是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由本局负责的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有关业务处室协助法规处审理与本处室业务有关的复议案件。

二、苏州局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依法向苏州局提出的复议申请,由法规处统一签收,办公室及相关处室收到向本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于收到之日当天即转送法规处签收。

2.法规处对复议申请应依法进行审查,在本局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提出受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三)复议申请书未写明主要事项的,应提出限期补正的意见,所限补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上述处理意见,法规处应在本局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的复议申请,法规处在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写出答复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递交答复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法规处认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复议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复议期限届满前五天,提出延长复议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并由法规处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延长复议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规处根据第八条规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交分管局长签发。

三、苏州局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吗?

1.法规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届满前十天拟定审理意见,并组织局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集体审议,参加集体审议的委员名单由法规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及通知。

2.法规处认为复议案件情况简单的,可以直接拟定审理意见并报分管局审定。

四、行政复议可以撤回吗?

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记录在案,并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以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

五、这一规则何时开始实施?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时间为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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