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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6-28 04:27   访问量: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6月15日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战略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202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启动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2021年底,经省级初评和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苏州市成为全国53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荐城市之一。苏州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创建任务及责任分工、实施十二项重点提升行动、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七个部分。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进科学监管,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大力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谱写“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实施方案》明确了坚持“党政同责,政府主导。服务民生,群众满意。全员参与,形成合力。开拓创新,示范引领。科学评价,长效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向好、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满意度不断提高”的主要目标。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源头精准治理、重点领域监管严格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六个方面35条工作任务。

《实施方案》同时部署开展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食品生产信用监管、食品小作坊提升、特殊食品经营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苏食安平台智慧监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校园食品安全、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预警管理等十二项重点提升行动。

为顺利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保障、强化督查考核、扩大宣传引导、保持创建成效等五项工作要求,组织各县级市(区)同步开展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启动部署阶段(2022年5月~6月),组织创建阶段(2022年6月~12月),接受省级初评阶段(2023年1月~6月),迎接国家验收阶段(2023年7月~12月),争取用两年时间创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四、主要特点

一是在工作导向上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等都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创建成效的标尺,以解决百姓食品安全关切为落脚点,鼓励全员参与,提倡共创共享,确保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持续保持在85分以上。

二是在固本强基上突出问题导向。《实施方案》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结合苏州实际,补短板、强弱项,制定了六个方面35条创建任务,使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更为稳固,使制度、人员及技术等监管基础更为扎实,充分体现食品安全全链条、全方位、全社会综合治理。

三是在创新实践上注重示范引领。《实施方案》制定十二项重点提升行动,通过项目化运作、工程化推进,在源头治理、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风险预警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以制度化法制化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体现苏州在创建中的先进性、引领性。

四是在组织实施上强调统筹协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创建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并实体化运作。明确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粮食等相关部门责任,制定市、县两级创建工作举措表,确立市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县级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创建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实现从“产”“管”并举到社会共治全方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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