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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二十项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27 02:35   访问量:

市市场监管局结合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二十项措施,以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行动,助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一、免除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

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市中小企业委托的疫情防控用湿巾、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橡胶家用手套、酒精消毒剂、含氯消毒剂、餐具洗涤剂,以及沐浴剂、香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等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免除生产车间洁净室检测费用;对本市企业生产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免除委托检验费用;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

二、免费开展标准技术服务

按需开放“苏州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国家、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资源,提供标准查询、在线阅览服务。在“苏州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开设疫情防控相关产品标准专栏,提供在线打印服务。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提供标准制修订全流程技术服务。

三、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

对近年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价格优惠政策,以及近期出台的涉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社团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等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捆绑收费和附加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四、延长企业资质和相关权利维持期限

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疫情期间到期需换证的,如企业书面承诺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可采取资料书面审查的方式开展换证工作,确需现场评审的,许可证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对企业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合法权利丧失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告要求,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恢复手续。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调剂使用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执业药师注册,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延续导致证书过期的企业或个人,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

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优化信用监管举措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推进“零见面”服务,积极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的年报辅导工作。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快速受理、急事急办。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即刻办理移出,解除信用约束。

七、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营

市局建立定点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协助企业对接省药监局,快速办理疫情防控产品注册、备案等手续;对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苏分中心,加快商品条码注册进程,将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商品条码注册办理周期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优先安排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检验,为企业安全复工提供技术支持。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设备相关认证业务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能力扩项的,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快速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专家为生产、转产口罩等防护用品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标准制定等技术服务,以最快速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质量问题,指导企业把好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八、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

落实专家现场指导、开辟专项通道、不见面备案管理等多项措施,发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手册》。支持食品经营单位快速开通线上服务,推广无接触配送,建立食品经营单位QQ服务群(群号:639723986),全天受理在线咨询。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食品安全保障到位的食品经营单位,在示范评定中给予加分。指导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同业互帮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2月1日后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90日内。

九、助推项目建设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地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提前介入、主动跟办,为企业提供许可审批、计量器具检定、标准化服务、质量认证等事项全程帮办服务。

十、推进“不见面”审批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时间和成本,实现所有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以当前疫情防控涉及的医疗器械为重点,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助力企业复产扩产。对涉及上级部门审批的,主动做好对上咨询和对下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审批瓶颈。

十一、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对疫情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各类评奖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2020年度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认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十二、优化质量技术服务

免费开展质量在线培训,帮助企业远程诊断质量问题,提高企业质量保障能力。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采用电话、短信、QQ、微信、邮件、网上平台等方式,开展非接触式检验检测服务。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推广运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方便社会各界及时查询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资源。

十三、优化标准化服务

根据疫情防控需求,组织研制一批疫情防控地方标准项目,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的措施和工作要求,为疫情防控提供标准化支撑。采取“不见面标准化服务”模式,对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资助、国家标准、采标等项目,一律采取网络和电话服务工作模式,为企业提供点对点的精准咨询和指导,保障企业的标准化需求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发挥新兴产业标准化(苏州)协作平台功能,整合重点产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专家在线为企业答疑和提供技术支撑,切实解决企业在研发和生产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十四、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对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待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剩余实施期不足一年的已立项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任务的,由辖区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审核后适当延长合同执行期限,验收时间相应顺延,不作违约处理。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线上培训,培养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行家里手。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对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按需定制服务。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苏州受理窗口作用,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平台和数据库,支持企业在线办理注册、变更、续展等各项专利、商标业务。

十五、优化广告服务

对创作、发布抗疫防疫公益广告有突出贡献企业予以一定资金扶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减免媒体租赁费用,降低运营成本。

十六、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引导企业采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有效融资,并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发挥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作用,联合有关金融机构,通过再担保、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形式,帮助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服务“守信贷”项目,帮扶“守重”企业融资。加快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资金兑现,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七、开展“集中访企问需”行动

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网络、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各种形式联系对接企业,了解企业在市场准入、质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坚持“一企一策”,提出针对性强的集成服务措施。

十八、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清理废除妨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行为。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参与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滥收费用、指定交易、强制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降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九、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依托12315平台,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推广消费维权线上调处模式

强化线上消费维权,充分利用苏州“智慧315”消费维权综合平台,畅通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优化消费维权投诉流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正当权益。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全面解除时止(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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