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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广告宣传导向审查的行政提示书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3-03 09:20   访问量: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江苏省广告条例》修订实施2周年之际,我局向全市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发出行政提示,严格遵循“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指示精神,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思想导向、高尚的道德导向、丰富的文化导向,在广告及商业营销活动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强化广告及商业营销导向审查,自觉抵制杜绝以下违法违规宣传情形:

  1.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2.不得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3.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

  4.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5.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6.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8.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9.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0.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1.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2.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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