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其范围包括:
(一)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的罚没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
(三)撤销行政许可的,但先证后核或实行告知承诺的除外;
(四)查封经营场所或扣押财物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事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受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负责办理,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的罚没金额不满20万元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并由办案机构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达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的,还应当及时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报告;
(三)案卷相关证据;
(四)其他应当提交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 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参照使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格式文书,具体文书格式由局法规处负责制订。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案情重大复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机构了解案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承办机构补正;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四)对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依法作出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未遵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