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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3-16 09:25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及苏州市监察委员会、苏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苏司〔202023号)精神,进一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事项的清单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准确区分概念与适用依据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

对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及“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切实举措。在相关法律法规有单独规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定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从轻减轻处罚。

二、指导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违反市场监管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程序执行。符合本《指导意见》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减轻处罚的案件,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三、适用范围与条件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系统原各单位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指导意见》规定。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指导意见》。


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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