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t。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12kg。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至少12kg。
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充分混匀,缩分为两等份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2.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
通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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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主要关键检测设备/台套数 |
检验过程是否需要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1 |
三氧化硫 |
GB 175-2007 |
GB/T 176-2017 |
电子天平、箱式电阻炉/1台套 |
否 |
2 |
氧化镁 |
电子天平、原子吸收光谱仪/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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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烧失量 |
电子天平、箱式电阻炉/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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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溶物 |
电子天平、箱式电阻炉/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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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氯离子 |
电子天平、精密pH计/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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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凝结时间 |
GB/T 1346-2011 |
净浆标准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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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定性 |
沸煮箱、水泥净浆搅拌机、雷氏夹测定仪、电子天平、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净浆标准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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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强度 |
GB/T 17671-1999 |
压力试验机、电动抗折试验机、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子天平/1台套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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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水泥 |
1 |
三氧化硫 |
GB/T 3183-2017 |
GB/T 176-2017 |
电子天平、箱式电阻炉/1台套 |
否 |
2 |
氯离子 |
电子天平、精密pH计/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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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细度 |
GB/T 1345-2005 |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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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凝结时间 |
GB/T 1346-2011 |
净浆标准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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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定性 |
沸煮箱、水泥净浆搅拌机、雷氏夹测定仪、电子天平、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净浆标准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1台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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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强度 |
GB/T 17671-1999 |
压力试验机、电动抗折试验机、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子天平/1台套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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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全自动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1台套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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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同品种水泥的检验项目按照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3183-2017《砌筑水泥》相应产品的规定进行。 |
3.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临界值时需同时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分析报告。
4.结论用语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附件12.2中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XX项目符合/不符合XX标准、XX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在实体店和电商平台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检验,所检项目/XX项目符合/不符合XX标准、XX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a)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b)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c)不进行复检的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