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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第98期)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5-16 02:25   访问量: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数量为3台,3台均作为检验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购买,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抽样

应当覆盖苏州市知名电商平台,抽样人员以承检机构或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索取并保留有效的购物发票或者凭证。抽样数量为3台,3台均作为检验样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收到样品后,承检机构应当检查样品状态及数量,将符合要求的检验样品加贴封条。

3.检验依据

表1-1 检验项目(2020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报警动作值

GB 15322.2-2003 5.1.3

GB 15322.2-2003 6.6

2

报警重复性

GB 15322.2-2003 5.1.11

GB 15322.2-2003 6.8

3

电压波动

GB 15322.2-2003 5.1.13

GB 15322.2-2003 6.10

4

响应时间

GB 15322.2-2003 5.1.5

GB 15322.2-2003 6.12

5

辐射电磁场

GB 15322.2-2003 5.1.16

GB 15322.2-2003 6.16

6

静电放电

GB 15322.2-2003 5.1.16

GB 15322.2-2003 6.17

7

恒定湿热

GB 15322.2-2003 5.1.17

GB 15322.2-2003 6.21

8

气体干扰

GB 15322.2-2003 5.1.19

GB 15322.2-2003 6.25

    表1-2  检验项目(2020年1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报警动作值

GB 15322.2-2019 3.3.2

GB 15322.2-2019 4.3

2

响应时间

GB 15322.2-2019 3.3.4

GB 15322.2-2019 4.5

3

电压波动

GB 15322.2-2019 3.3.9

GB 15322.2-2019 4.10

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GB 15322.2-2019 3.3.13

GB 15322.2-2019 4.15

5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 15322.2-2019 3.3.13

GB 15322.2-2019 4.18

6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GB 15322.2-2019 3.3.14

GB 15322.2-2019 4.21

7

抗气体干扰性能

GB 15322.2-2019 3.3.16

GB 15322.2-2019 4.25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532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2020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

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2020年1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及企业明示技术条件。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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