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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建筑用外墙外保温材料(第69期)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14 04:43   访问量: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企业的明示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

2.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

表1 建筑用外墙外保温材料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挤塑聚苯板(XPS

表观密度

GB/T30595-2014GB/T10801.2-2018GB8624-2012

GB/T6343-2009

导热系数

GB/T10294-2008

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

GB/T30595-2014

压缩强度

GB/T8813-2008

吸水率

GB/T8810-2005

B1级燃烧

单体燃烧

GB/T20284-2006

可燃性

GB/T8626-2007

氧指数

GB/T2406.2-2009

2

复合发泡水泥板

干密度

DGJ32/TJ174-2014

GB8624-2012

GB/T5486-2008

导热系数

GB/T10294-2008

抗压强度

GB/T5486-2008

抗拉强度

JGJ144-2019

A1级燃烧

不燃性能

GB/T5464-2010

热值

GB/T14402-2007

3

复合材料保温板

干密度

DGJ32/TJ204-2016

GB8624-2012

GB/T5486-2008

导热系数

GB/T10294-2008

抗压强度

GB/T5486-2008

抗拉强度

JGJ144-2019

吸水率

GB/T5486-2008

A2级燃烧

不燃性能或热值

GB/T5464-2010GB/T14402-2007

单体燃烧

GB/T20284-2006

4

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

密度

JG/T 536-2017

GB8624-2012

GB/T5486-2008

导热系数

GB/T10294-2008

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

JG/T 536-2017

体积吸水率

GB/T5486-2008

A2级燃烧

不燃性能或

热值

GB/T5464-2010GB/T14402-2007

单体燃烧

GB/T20284-2006

备注

1、建筑用外墙外保温材料还应满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中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的要求。

2、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原则

3.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2依据产品标准和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明确判定规则;

3.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结论用语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任务抽检项目均可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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