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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版)苏州市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71期)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6-05 04:08   访问量: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实体店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球镜顶焦度偏差

(主子午面一)

GB 13511.1-2011

GB 10810.1-2005

2

球镜顶焦度偏差

(主子午面二)

GB 13511.1-2011

GB 10810.1-2005

3

柱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2011

GB 10810.1-2005

4

柱镜轴位偏差

GB 13511.1-2011

GB 13511.1-2011

5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GB 13511.1-2011

GB 13511.1-2011

6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 13511.1-2011

GB 13511.1-2011

7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GB 13511.1-2011

GB 13511.1-2011

8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3511.1-2011

GB 10810.1-2005

9

装配质量

GB 13511.1-2011

GB 13511.1-2011

10

标志

GB 13511.1-2011

GB 13511.1-2011

说明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标志项目包括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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