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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2 05:12   访问量: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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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依申请公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

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为全面客观评估执法办案工作质量,提升执法办案的工作效能和社会影响力,树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结合本系统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让资源配置更有效、让公平竞争更有序、让消费环境更健康的总目标。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工作在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更加注重执法办案工作的社会影响,更加注重执法办案工作的模式创新,更加注重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域拓展,更加注重执法办案工作的重心聚焦。

二、组织实施

市局建立执法办案工作质量评估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局长任召集人,市局法规处、信用监督管理处、反垄断调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处、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处、执法稽查处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参与。市局执法稽查处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三、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办案工作。

市局相关办案部门和单位按照《2021年市市场监管局案件查办效能评价指标表》要求评估工作成效。

四、评估时间

每年度评估1一般于当年四季度开始;评估范围为上年四季度至当年三季度结案的案件。

五、评估项目

设定基准分值100,根据评估指标在基准分值基础上加减分。

(一)案件管辖

1.经抽查发现违反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的,每件减1分。

2.不服从市局关于管辖争议处理决定的每件减5分。

3.上述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期限管理

1.线索处理超过法定期限的,每件减1分。

2.案件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延期理由不充分的,每件减1分。

3.全年平均办案周期超过90天的,减5分。

4.上述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强制措施

违反强制措施有关规定的,每件减2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四)涉案物品

违反涉案物品保管、处理相关规定的,每件减2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五)执行管理

未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每件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六)行刑衔接

1.按行刑衔接有关要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且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每件3分,经法院审理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的,每件再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

促成食品安全案件中采取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每件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2.违反行刑衔接有关要求,未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每件减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七)处罚公示

对案件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关要求,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每件减1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八)严违管理

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严违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未按规定列严违的每件减2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九)错案控制

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被统计为败诉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每件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30分。为开拓新的办案领域或者运用新的办案技巧而进行有益尝试的新类型案件,经评估联席会议讨论同意不作为错案扣分的,可以不予扣分。

(十)国家赔偿

因不作为、乱作为引起国家赔偿或造成其它重大负面影响的案件,每件减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十一)执法强度

1.案件数:全年案件数超过本单位执法强度基准的,每高于自身执法强度基准1%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未达到本单位执法强度基准的,每低于自身执法强度基准1%减1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2.查办重要类型案件,每件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具体案件类型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执法稽查处与相关业务处室共同调整。(见附件)

3.案件查办中取得明显效果的事项,予以加分;效果明显不足的,予以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50分。

(十二)企业减负

1.价格退费案件,单件成功退费20万元至50万元的,加1分;退费50万元至100万元的,加2分;退费100万元及以上的,加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2.被采用、报道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具有良好指导意义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十三)重大影响

得到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局(或县级市、区)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或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及奖项的,或被省部级及以上主要媒体正面宣传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每件视情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十四)系列案件

通过查办系列案件介入相关行业领域,每一系列案件数量不少于5件,且具有正面社会反响、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取得明显成效的,每一系列加5分。系列案件数大于10件的,且具有正面社会反响、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取得明显成效的,每一系列加10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十五)开拓创新

适用新的法律规范、拓展新的办案领域或运用新的办案技巧且取得良好执法效果、在全系统内具有示范效应的新类型案件,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每件加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六、评估程序

(一)单位自评

各办案单位根据本办法,在每年四季度开展自我评估,并将自评结果及其情况说明报市局执法稽查处。

(二)初步评估

市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予以核实,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抽查。根据核实和抽查情况得出初步评估结果,报市局评估联席会议讨论,并反馈给各办案单位。各办案单位如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市局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三)最终决定

向市局党组会议汇报评估情况,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形成最终评估结果。

(四)通报表扬

根据市局党组会议审议的结果,通报表扬执法办案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七、其他规定

1.本办法由市局执法稽查处会相关处室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执法办案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予以细化。

2.各办案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落实市局关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各项要求。



附件

2021年重要类型案件说明

2021年重要类型案件包括:

1.在“铁拳”行动中打击成效明显并被总局、省局选为典型案例的案件;

2.总局、省局挂牌督办的各领域案件;

3.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4.重大、疑难、复杂的传销案件;

5.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长江禁渔、疫情防控领域的重大案件;

6.涉企涉民领域重大价格案件

7.适用“处罚到人”“竞业禁止”条款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

8.未经许可生产、充装的特种设备重大案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

9.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准计量、产品质量等领域,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案件;

10.商标恶意抢注案件、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行为等案件。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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