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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说明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02 01:19   访问量: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设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四章。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从产业引导、联动创新区建设、数字经济等宏观层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供需平台建设,鼓励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十二条明确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级、市级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项,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改革领域的融合协同,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第十三条对数字经济发展作出规定,强调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二是从市场主体登记、年报、注销、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对照省条例,将市场主体开办手续时间由三个工作日缩短到两个工作日,明确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第十五条规定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三是从供地、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八条将我市创新的供地方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推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对供地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分别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对存量土地房屋盘活利用作出规定,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产权人对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我市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公共服务方面的特色做法作出规定,如,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职能,推行以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建立健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通过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完善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享大装置大平台资源,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第二十五条对金融服务作出规定,强调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普惠领域;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效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四是从人力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应急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第二十八条对企业关注的用工难和中介服务市场乱收费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苏州劳动法庭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第三十条明确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业务网上办理。

二、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一是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线上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线下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二是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第三十四条明确建设一网通用的数字政府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同时,对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应用作出规定。三是推进政务事项办理便利化。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从线下、线上两个层面对政务事项办理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同时,针对当前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问题,规定了相关平台对接、事项纳入平台办理、文件材料共享、办理优化等有关措施。四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五是实行区域评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六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化。第三十九条明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七是优化税务服务和通关。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主要从优化工作流程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八是规范不动产登记。第四十二条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网上登记服务,推动交易、纳税、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市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事业单位加强协作,逐步实现公用事业业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九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第四十三条明确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

三、营造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

一是设立企业家日。为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突出重要性,总则第九条规定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二是弘扬创新创业、亲商安商的精神。第四十四条规定弘扬苏州城市精神,发扬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园区经验的创业干事时代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三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保障。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从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住房、交通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打造适宜人居和创新创业的环境。五是加强信用管理。第四十九条对企业关注的信用管理作出规定,强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

四、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条例》第五章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监督等方面,对法治环境建设作出系统规定。一是适时立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解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二是规范执法。第五十二条针对企业困扰的多头执法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三是司法保障。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加强普法和法律公共服务。第五十八条强调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第五十九条规定支持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和监察监督。第六十条规定市、县两级人大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并探索区域协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第六十一条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 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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