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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2-28 03:34   访问量: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

为满足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购药需求,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二、报告流程

1.首次购买时,购药单位应提交《苏州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两份)(见附件)、市场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授权购买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再次购买时,仅须提交《苏州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两份)。如购药单位信息或被授权人发生变化,再次购买时应提交更新后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2.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盖章确认,盖章后的报告一份返还购药单位,一份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购药单位。相关材料可快递至苏州市平泷路188号南楼1006室,联系电话:69821006、69821013。

三、注意事项

1.购药单位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严格按照报告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

2.报告自盖章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3.报告程序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有新的要求,按上级规定执行。

4.购药单位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附件:苏州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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