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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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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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政决定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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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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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0307000 |
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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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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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00335000 |
执业药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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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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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100336000 |
食品经营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010033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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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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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0100336002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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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10033900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购买审批 |
2.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0100339002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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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0034000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1.食品生产许可0100340001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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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10034700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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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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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10034800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0100348001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45号第一次修改,第666号第二次修改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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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0100348002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645号第一次修改,第666号第二次修改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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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10031000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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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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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100311000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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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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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100312000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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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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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10031500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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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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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100316000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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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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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10032000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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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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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10032200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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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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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10032300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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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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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100306000 |
企业登记 |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0100306002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 第五条第一款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发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改) 第五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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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准登记注册0100306005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23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苏州市 |
新办登记由省级办理,存量的变更注销由市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