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明示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
2.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
丝绸制品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
|
||||
1 |
甲醛含量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912.1 |
|
2 |
pH值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7573 |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17592 GB/T 23344 |
|
4 |
耐水色牢度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5713 |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2 |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2 |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0 |
|
8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0 |
|
9 |
耐皂洗色牢度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1 |
|
10 |
纤维含量 |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
FZ/T 01057、GB/T 2910等 |
|
11 |
耐光色牢度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8427-2008 GB/T 8427-2019 |
|
12 |
起球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4802.1-2008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根据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确定具体检验项目,各检验项目要求及注意事项见有关产品标准。 |
|
3.判定原则
3.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2依据产品标准和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明确判定规则;
3.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结论用语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检验项目表中无不予复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