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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苏州市儿童睡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65期)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3-25 08:51   访问量: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儿童睡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同一规格2件/套。

3.检验依据

表1 儿童睡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pH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7573-2009

2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3

耐皂洗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GB/T 5713-2013

4

耐水色牢度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5713-20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2013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2-2013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2008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0-2008

9

耐唾液色牢度

GB31701-2015

相应产品标准

GB/T 18886-2019

10

纤维含量

GB/T29862-2013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2007系列

GB/T 2910-2009系列

GB/T 16988-2013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GB/T 10685-2007

11

重金属

(铅、镉)

GB31701-2015

GB/T 30157-2013

12

附件抗拉强力

GB31701-2015

GB 31701-2015附录A

13

邻苯二甲酸酯

GB31701-2015

GB/T 20388-2016

14

燃烧性能

GB31701-2015

GB/T 14644-2014

15

残留金属针

GB31701-2015

GB/T 24121-2009

说明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根据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确定具体检验项目,各检验项目要求及注意事项详见有关产品标准。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2796-2009《被、被套》

GB/T22796-2021《床上用品》

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GB/T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62039-2019《机织婴幼儿睡袋》

FZ/T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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